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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马法》的兵学思想

《司马法》,亦称《司马兵法》,是中国最古老的兵书之一。《淮南子》云:“故尧之治天下也,舜为司徒,契为司马。”[47]可见,司马之官,远古时代就有之。据《周礼·夏官司马》记载,西周时代司马的职权是掌管征伐,统御六军,平治邦国。所谓《司马法》,就是先秦时期司马之官治军用兵的法典法令。

《司马法》的特点之一,就是其载体形式主要表现为“军法”,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兵法”。“军法”多带有条例和操典的性质,包括军赋制度、军队编制、军事装备保障、指挥联络方式、阵法、垒法、军中礼仪和奖惩措施等等。它一般属于官修文书的性质。由于它是西周时代礼乐文明在军事领域内的集中反映,所以又可称之为“军礼”。

《司马法》便是这类“军法”著作的代表,因而它不同于专门讨论兵略的其他兵书,而是以追述古代军礼或军法,即古代军队编制、阵法操练、旌旗鼓铎的使用以及爵赏诛罚的各种规定为主,具有其特殊的价值,不仅为历来的兵家所重视,而且也为一些研究古代礼制的学者所珍视。

一、司马穰苴与《司马法》

司马穰苴,春秋时期齐国人,生卒年不详,主要活动在齐景公时期(前547—前490)[48]。公元前707年,陈厉公被杀,陈国的内乱迫使公子陈完出走,投奔齐桓公,史称“完公奔齐”。齐桓公封其为工正,主要管理百工事宜。同时,陈完到了齐国后,“以陈字为田氏”[49],九世之后,田氏代齐。司马穰苴正是陈完的后代,姓田,名穰苴,因曾为齐国大司马,后世又称司马穰苴。

齐景公时期,燕晋联军攻打齐国。晋国攻打齐国的阿邑和甄(又作鄄)邑,燕国攻打齐国黄河以南地区,面对凌厉攻势,齐国一溃千里。齐景公忧心忡忡,这时齐国的股肱之臣晏婴力荐田穰苴为将。一筹莫展的齐景公此时也别无他策,于是亲自召见田穰苴,“与语兵事,大说之,以为将军,将兵扞燕晋之师”[50],由此可见田穰苴的兵学理论素养。田穰苴拜谢之后,又有一丝忧虑,于是他对齐景公说:“臣素卑贱,君擢之闾伍之中,加之大夫之上,士卒未附,百姓不信,人微权轻,愿得君之宠臣,国之所尊,以监军,乃可。”[51]齐景公想也没想就答应了,然后他派自己的宠臣庄贾前去做监军,庄贾与田穰苴相约军门训练军队。

庄贾身为齐景公的宠臣,“素骄贵,以为将己之军而己为监,不甚急;亲戚左右送之,留饮”[52],迟迟未能抵达军门。当庄贾醉醺醺抵达军门时,田穰苴义正词严地呵斥:“将受命之日则忘其家,临军约束则忘其亲,援枹鼓之急则忘其身。今敌国深侵,邦内骚动,士卒暴露于境,君寝不安席,食不甘味,百姓之命皆悬于君,何谓相送乎!”[53]并按军法斩杀庄贾,将其人头在全军中巡行示众。全军将士看到庄贾的人头,个个惊恐。田穰苴面不改色,继续操练士兵,士兵个个训练得非常认真。当齐景公使者手持符节前来赦免庄贾,由于事出紧急,使者驾车冲入军中。田穰苴先发制人,振振有词地说:“将在军,君令有所不受。”[54]按照军法,未经通报驾车在军中横冲直撞也当斩,但是田穰苴还是知道分寸,于是命令斩车夫、车左侧的立木、左侧的骖马,以示惩罚。

经过斩杀庄贾,惩罚景公使者之后,田穰苴在军中的威望大增,齐军军纪也空前严明。他命令大军即刻出发,赶往前线。士兵到达前线,安营扎寨,挖井取水,埋锅造饭,饮食好坏,他都一一过问;士兵生病了,他亲自安排医药,上前慰问。在军中,他不搞特殊化,将齐国将军特供的食物拿出来与士卒共享,自己与士兵平等分发粮食。士兵看到眼前这个不畏权贵的将军,对士兵如此慈爱,心中敬畏之情油然而生。为了提高军队战斗力,田穰苴将军中身体羸弱之卒挑选出来,而自己率领精锐之师,准备三天后投入战场。这时,那些羸弱生病的士兵也争先恐后前往阵前,要求一同奔赴战场,为国效力。齐军人人思战,场面非常震撼。“晋师闻之,为罢去。燕师闻之,度水而解。”[55]由于燕晋联军仓促撤军,军队松懈凌乱,田穰苴见状,立刻率精锐之师尾随追击,大败燕晋联军,将过去齐国一度失去的国土全部收复,胜利而归。

所谓“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56]。田穰苴在到国都之前,命令士兵将兵器全部收起来,解除战时的种种军规,宣誓立盟后才进入国都。后来,齐景公又郑重地接见了田穰苴,并尊其为大司马,统领齐国军队。

田穰苴斩杀庄贾,惩罚国君使者,体现了其治军之严。这种做法在战争的特殊时期,国君尚且可以容忍,而在和平时期,这是国君非常忌惮的。后来齐景公就解除了田穰苴的大司马职务,他也因此郁郁寡欢,最终病死。

后来,田乞和田豹等田氏子孙也因此怨恨高氏、国氏等。到田恒杀齐简公时,田氏就毫不留情地诛灭了高子和国子的家族。前391年,田恒的曾孙田和自立为齐君。前386年,周天子册立田和为齐侯,列于周室。前379年,姜齐的最后一位君主齐康公去世,“田氏代齐”完成。齐威王即位后,齐国实力再次大振,各国纷纷朝齐。齐威王领兵作战,经常效仿田穰苴的一些做法,于是派人专门整理前代兵学家的一些关于战争理论的著作,将曾任齐国大司马的田穰苴的兵法也编入其中,并以《司马穰苴兵法》为名统称。

这部兵书与田穰苴本人的兵学思想有何区别与联系,后人众说纷纭。我们一般认为,田穰苴可能是对“古司马法”研究比较深入的一个兵学家、军事指挥家,同时由于田氏后来的地位,因此就以其名称之。

二、《司马法》成书、著录、流传

《司马法》内容相当复杂,时间跨度较大,这对于我们梳理与总结《司马法》的兵学思想价值无疑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司马法》的成书以及著录、流传作出严谨的考证和详细的介绍。

第一,司马法的不断成书过程。

《司马法》的成书历史是十分漫长的。这漫长的成书历史,是我们在今天研究《司马法》时必须首先要考察的问题。

关于《司马法》的成书,最早的明确记载见于司马迁所著的《史记》,主要是三条材料,一条出自《司马穰苴列传》:“(齐威王)用兵行威,大放穰苴之法,而诸侯朝齐。齐威王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号曰《司马穰苴兵法》。”[57]出自《太史公自序》有两处,其曰:“自古王者而有《司马法》,穰苴能申明之。”[58]又曰:“非兵不强,非德不昌,黄帝、汤、武以兴,桀、纣、二世以崩,可不慎欤?《司马法》所从来尚矣,太公、孙、吴、王子(成甫)能绍而明之。”[59]

我们认为,《史记》的这些记载清楚地透露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信息。

首先,古本《司马法》是春秋中期以前的兵学典籍,其基本性质可能与《左传》《孙子兵法》等书所提到或引用的《军志》《军政》《令典》诸书相近,但也有可能是“司马法”为一类名,而《军志》等则是这一类名范围内的具体兵学著作。我们认为,司马迁的这一记载比较可信,可以作为研究其书时代特征的重要线索,因为这也能从其他先秦文献材料的记载中获得充分的印证。《周礼》称说:“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60]它多少透露了这么一个信息,既然司兵之官是按照“司马之法”颁发兵器,那么在西周时期确实存在着一部“司马之法”。换言之,自西周时期起,很可能就已经存在供武官学习的或武官必须遵循的法典、军法一类著作,就叫“司马法”或“司马兵法”。正因如此,太公(吕尚)才“能绍而明之”[61]。

清人张澍就《司马法》的成书及其性质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考证,我们认为,可以信从。其要云:“《孙子注》云《司马法》者,周大司马之法也。周武(王)既平殷乱,封太公于齐,故其法传于齐……是古者即有《司马法》,非穰苴始作,亦威王时附《穰苴兵法》于《司马法》中,非附《司马法》于《穰苴兵法》中也。《周礼疏》误矣……考《周官·县师》将有军旅田役会同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小司马掌事如大司马之法,司兵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此《司马法》即周之政典也。”[62]当代著名学者余嘉锡亦赞同张澍的上述考证,并进而认为:“盖《司马法》为古者军礼之一,不始于齐威王之大夫,并不始于穰苴。穰苴之兵法,盖特就《司马法》而申明之,而非其所创作,其后因附入《司马法》之中。古书随时增益,不出于一人之手,类皆如此。至于齐威王使大夫追论,疑不过汇辑论次之,如任宏之校兵书而已。”[63]由此可见,《四库全书总目》的作者判定“《隋》《唐》诸志,皆以为穰苴之所自撰者”之成说为“非也”[64]的观点,是大致可以成立的。

其次,春秋齐景公时期的重要军事指挥家司马穰苴,对古代王者《司马兵法》有过深刻的研究和论述,是一位能够“申明”古代王者《司马兵法》的兵学家。这也许正是后来齐国大夫们在追论古《司马兵法》时,之所以要“附穰苴于其中”,并“号曰《司马穰苴兵法》”[65]的原因。“能申明之”,即能够发扬光大《司马法》,这是说穰苴可能曾运用《司马法》击退燕、晋的军队,而且对《司马法》的兵学理论有所创新。据《左传》等典籍记载,春秋时期诸侯多设司马之官,如,孔子的六世祖孔父嘉就曾任宋国的司马,子反为楚国的司马,韩厥为晋国的司马,子国为郑国的司马,等等。由此可知,司马穰苴之前一定有人“申明”过《司马法》,司马穰苴的“申明”,是在春秋前期、中期诸多司马“申明”基础之上的“申明”,是春秋时期最有代表性意义的一次“申明”。这也说明春秋时期是《司马法》获得新发展之重要阶段,司马穰苴在《司马法》成书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司马穰苴有关兵学的论述,也是《司马法》兵学思想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司马穰苴在“申明”古《司马兵法》方面的作用应当不宜无限制地夸大。其实司马迁就说得非常明确:“太公、孙、吴、王子能绍而明之。”[66]

最后,《司马法》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时有散佚,至战国中期,一般人对这部经典已经相当陌生与隔膜了。所以齐威王才“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67],即齐威王专门指派大夫负责研究、整理古代流传下来的《司马法》,并将春秋时期司马穰苴的相关兵学理论附记于内,称之为《司马穰苴兵法》。这样做的结果,使得“自古王者”《司马法》得以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并基本能够保持原貌,以确保其书的最主要内容和核心精神不致被历史的风尘所湮没。应该说,齐威王和他的大臣在客观上为保存古代兵学思想文化传统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在的《司马法》既系战国中期时人整理成书,那么,书中带有一定战国时期成分的时代色彩,也是相当自然的。但是,这并不足以抹煞全书中保留有相当部分的“三代”精神特征,其基本性质比较接近于《四库全书总目》所言:“其言大抵据道依德,本仁祖义,三代军政之遗规,犹借存什一于千百。盖其时去古未远,先王旧典,未尽无征,摭拾成编,亦汉文博士追述《王制》之类也。”[68]

总之,西周、春秋时期,《司马法》的原型作为重要的军事典章制度、兵学著作应该是存在过的,而《司马法》一书在形式上辑次成书最终确定于战国中期的齐威王时代。因此,我们认为《司马法》可以被称为一部以古为主,综合古今的混合型兵书。其基本内容则由三个部分组成:其一,古代王者《司马兵法》,即西周时期供武官学习或遵循的法典性兵学著作,这是它的主体成分。其二,春秋时期齐国著名军事家、兵学家司马穰苴的兵学观点以及他对古代王者《司马兵法》的诠释内容。其三,战国中期齐威王统治时期的稷下大夫们在“追论”古者《司马兵法》之时,根据战国时代新的战争特点增入的一些兵家语言。

综上所述,《司马法》一书与大多数先秦古籍一样,不是一时一人之作,而是经过长期流传而后结集成书的。概括而言,它孕育于黄帝至殷商,创立于西周,发展于春秋,成书于战国中期,具有深厚的历史淀积层,集中反映了商周、春秋、战国前期各种战争观念、作战特点、军事制度和兵学思想,其历史文化价值不容低估。

第二,《司马法》的著录与流传。

《司马法》古本,据《隋书·经籍志》记载,乃是汉河间献王所得,似乎是一种古文写本,共155篇。刘歆在《七略》中将其归入兵家。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则将其著录于《六艺略·礼部》,亦为155篇,称为《军礼司马法》。《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等各代正史以及《崇文总目》、《遂初堂书目》、晁公武《郡斋读书志》、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等公私目录书,均将其列入子部兵家类。

《司马法》一书在历代散佚比较严重,至唐初《隋书·经籍志》成书之时,仅存残本三卷,共五篇,共计3419字。这就是我们所能见到的今本《司马法》。也有学者认为,今本《司马法》三卷五篇,很可能就是隋以来的一种删节本。[69]今本《司马法》五篇的篇题,分别为《仁本》《天子之义》《定爵》《严位》《用众》。大略而言,前两篇《仁本》《天子之义》较多地反映了春秋中期以前的兵学思想,而后三篇《定爵》《严位》《用众》则较多地体现了战国兵学思想的时代特征。

除今本《司马法》五篇之外,尚有一定数量的《司马法》逸文流传下来,主要散见于《太平御览》《通典》《文选注》《郡书治要》等汉唐时期的类书和政书、文集中。清代考据学家从事了大量专门的文献辑佚搜集工作,如张澍、钱熙祚、黄以周、王仁俊等学者曾从古书的引文及其注疏中辑得《司马法》逸文约60余条,共1600多字,并分别以《司马法逸文》《军礼司马法考证》为题收入《二酉堂丛书》《指海》《玉函山房辑佚书续编》等丛书中。这些逸文从内容上看似乎更偏重于古代军礼或军法制度的各种细节的记述,它们对了解《司马法》原书的全貌,对于进行先秦军事制度和兵学思想的研究,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与逸文比较,今本在内容上似乎更偏重于对战争观念、用兵原则和某些作战方法的论述。由于存在着这种不同,所以有些学者认为逸文才是《司马法》原书,而今本乃是伪托,[70]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很多研究者早已指出,大量古书引文能够证明,今本和逸文都是出自《司马法》,引用者或题为《司马法》(或为《古司马法》,或为《古司马兵法》),或题为《穰苴兵法》,其实都是同一部书。至于流传中出现的今本篇幅不长的现象,原因当是复杂的,其中一条也许不可忽略,人们更喜欢该书较抽象的兵略部分内容,故有意较系统地集中在一起,加以保存和流传,而对《司马法》一书所记载的各种古代军事法规、礼仪与制度的具体细节兴趣不大,长此以往,这方面的大量内容就逐渐被汰除了,仅仅散见于某些古籍的引文或注疏之中。

今本《司马法》的版本比较多,据学者不完全统计,仅明清时期其版本就有五六十种。[71]其中,学界公认的优秀版本当为清代孙星衍《平津馆丛书》卷一所收影宋本《孙吴司马法》中的《司马法》版本,《续古逸丛书》所收宋刻本《武经七书》中的《司马法》版本以及《四库全书》所收的《司马法》抄本。

历史上曾为《司马法》作注的学者亦不在少数,较早的有尚零散保存于《北堂书钞》《群书治要》《太平御览》等类书和某些古书中的引文附注。这些注文可考者,据李零研究,只有曹操注和“李氏”注,其他大多性质不明。前人辑录古书引文和引文注,主要有清代张澍所刊《司马法》[72]和曹元忠《司马法古注》[73]。这些残注对于校勘注释《司马法》具有较大的价值。宋代以降,为《司马法》作注者大约有30余家,但这类注本大多只限于顺说大义,理解较为肤浅,参考价值并不是很大,其中相对比较优秀的,有金朝的施子美所撰《武经七书讲义·司马法讲义》、明代刘寅所撰《武经七书直解·司马法直解》和清代朱墉所撰《武经七书汇解·司马法汇解》等,它们相对较为系统完整,校订文字,有理有据,梳理文义,通畅达意,间有阐说发挥,风行海内,学者称便。

《司马法》一书在国外也有一定的流传和影响,据田旭东在《司马法浅说》中的介绍,仅在日本,日刊本的白文以及其各种注本就达30余种。[74]另外,在1772年,法国天主教耶稣会传教士约瑟夫·阿米欧(Jean Joseph Marie Amoit)从众多中国兵法名著中选择几部译成法文在巴黎出版,题名《中国军事艺术》,其中就包括有《孙子十三篇》和《司马法五篇》。这乃是有文字可考的《司马法》传入欧洲的最早记录。

三、《司马法》的兵学思想

《司马法》一书的内容相当丰富,其中包括有关战争的基本理论、治军原则和有关军制、军令、军礼等内容的论述等等。与《孙子兵法》等先秦其他著名兵书稍有不同的是,《司马法》一书较为重视战争观念、军事典章制度,对这方面的论述比较充分,而对具体的作战指导方法等问题则相对较少涉及,这可以说是其书内容上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也是“军法”类兵书与“兵法”类兵书差异的具体体现。

其一,“以仁为本”“以义治之”的战争观念。

西周时期高度发达的“礼乐”文明,在《司马法》一书中有非常显著的体现,这反映在其书有关战争理论的阐述,渗透着崇尚“军礼”的浓厚色彩。同时,《司马法》毕竟最终成型于战国中期,因此又不可避免地打上当时文化形态的烙印,折射出新的社会思潮的光辉。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在当时,学术下移,诸子蜂起,百家争鸣,争论的核心乃是用何种模式的政治纲领来解决当时纷繁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统驭民众,治理国家,富国强兵,兼并天下,从而适应社会大变革条件下政治上的各种需要。这一社会政治思潮的发展大势,势必要在当时的兵家相关著述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在战争观念上,会明显地受到当时政治思潮的渗透与制约,这方面,《司马法》同样不可能有任何例外。

深入地考察《司马法》的战争观,可见其既突出地反映着古典“军礼”的主要精神,又明显地接受了儒家政治观的影响。其实,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因为儒家出自“司徒之官”,其学说直接渊源于“礼乐文明”,彼此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礼乐仁义德教,说到底是对西周时代古典“礼乐文明”进行改造、发展以适应春秋战国时期新形势的自然结果。这就是孔子及其他儒家代表人物所津津乐道的“郁郁乎文哉,吾从周”[75]“祖述尧舜,宪章文武”[76]的由来。儒学与古典“礼乐文明”之间的这种深层次的内在一致性,就决定了《司马法》在战争观理论构筑时能够将两者和谐兼容。

《司马法》一再提及所谓的“治乱之道”,主张“顺天之道,设地之宜,官民之德,而正名治物,立国辨职,以爵分禄”[77],即顺应自然变化的规律,因势利导,因地制宜,任用民众中德行优秀的人担任官职,并确定官职名分,以治理各项事务;分封诸侯,区分职权,按照爵位的高低给以数额不等的俸禄。循此以达到“诸侯说(悦)怀,海外来服,狱弭而兵寝”[78]的理想政治境界。这既是西周“礼乐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儒家政治观的显著特色,《司马法》将其有机地统一了起来。

从这一政治立场出发,《司马法》非常重视对军事与政治之间关系的考察,它将从事战争的基本条件概括归纳为八个大字:“以礼为固,以仁为胜。”即以礼义廉耻为规范,军队进攻时就能够赴汤蹈火,守城时就能够固若金汤,防守时就能够安如磐石;以仁慈博爱为宗旨,军队就能所向披靡无往而不胜。通观《司马法》全书,“因古则行”[79],崇礼尚仁的文化精神贯穿于始终,成为其立论的根基。换句话说,就是《司马法》提出的以“六德”统挈兵学思想的各个层面。所谓“六德”,即“礼”“仁”“信”“义”“勇”“智”[80]。其中的“礼”,更被置放于特别突出的地位,“以礼为固”,正是古典“礼乐文明”的中心内容,也是儒学影响和制约下的战争观的必有之义。再从“仁”的方面讲,《司马法》的作者明确提出了对战争问题的基本认识和主导态度:“以仁为本、以义治之之谓正,正不获意则权。”[81]又曰:“仁见亲,义见说(悦)……内得爱焉,所以守也;外得威焉,所以战也。”[82]“仁”在“治乱之道”中居于“仁、信、直、壹、义、变、专”诸项要素之首,被视为关键和根本之所系。

当然,理想的境界并不一定就是现实的可行选择;崇尚礼乐、弘扬仁义也不等同于一概否定和排斥战争活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条件的根本性变革,标志着“礼乐文明”已走向衰亡;而这一时期严酷的战争现实,也实际上宣告了儒家在战争问题上“德化至上论”的破产。作为兵学著作,毋庸置疑必须以指导战争为前提。因此,受时代条件的制约,《司马法》一书的战争观念也有突破“礼乐文明”,超越儒家学说藩篱的高明之处。它并没有像孟子“迂远而阔于事情”[83]那样,仅仅停留在“王霸之辨”“争义不争利”的王道至上论的认识层面,而是充分肯定了战争的不可避免与正当必要性,即“正不获意则权,权出于战,不出于中人”[84],论证了战争与政治之间的内在辩证统一关系。

根据具体战争的不同内涵以及外在表现形式,《司马法》将战争划分为“正义”和“非正义”两大类型。《司马法》认为,正义战争的根本目的是“讨不义”“诛有罪”。对于这一类战争,应该持充分肯定、积极支持的态度。当礼乐制度遭到破坏,仁政不能施行,德化无法推广,战争又不可避免时,《司马法》主张应该启动《周礼》所规定的著名“九伐之法”[85],“以战止战”,即通过战争的手段制止战争,赢得和平。

《司马法》积极提倡从事以仁爱为根本宗旨的“义战”:“杀人安人,杀人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又曰:“贤王制礼乐法度,乃作五刑,兴甲兵以讨不义。巡狩省方,会诸侯,考不同。其有失命、乱常、背德、逆天之时,而危有功之君,遍告于诸侯,彰明有罪……征师于诸侯,曰:某国为不道,征之,以某年月日,师至于某国,会天子正刑。”[86]这种既立足于“仁义”的立场,致力于避免无谓的战争活动,又正视战争存在的客观现实,肯定从事正义战争的必要性,立论是辩证的,符合历史实际的,思想是可贵的,较之于当时社会上流行的一些简单斥责战争为“凶器”的观点以及一味鼓吹“战争万能论”的偏激言论,无疑要来得更为正确、高明,具有相当突出的合理性与进步性,反映出《司马法》在有关战争问题上的理性认识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深度和高度,可与同时期的《吴子》《尉缭子》的进步战争观念相媲美。

其二,慎战与备战并重的国防建设思想。

历史事实证明,一味好战、穷兵黩武,必定会自食苦果,无可避免地走向失败的深渊;但是苟且偷生、懈怠战备,同样也将会导致丧师辱国,葬送社稷的恶果,所谓“兵者百岁不一用,然不可一日忘也”[87],指的就是这层道理。如何正确处理好这两者的辩证关系,对于高明地指导战争、建设国防实具有重大的意义。《司马法》对此进行了具体而深刻的阐述,作出了辩证而精彩的回答:“故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88]其核心含义就是“慎战”与“备战”并重,既高度重视战争,积极从事备战活动,又坚决反对迷信武力,热衷于征伐兼并战争,从而牢牢地立于不败之地。这充分反映了其书作者在战争与国防认识上所达到的思想高度,直至今日仍是至理名言,不乏重大的启示意义。

当然,在当时战争频仍、兼并日炽的残酷现实面前,《司马法》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加强战备、打赢战争、巩固国防这一点上,一再强调“春蒐秋狝”“不忘战”;又曰:“天下既平,天子大恺,春蒐秋狝;诸侯春振旅,秋治兵,所以不忘战也。”[89]亦曰:“虽有明君,士不先教,不可用也。”[90]从这个基本立场出发,《司马法》用了相当多的篇幅,论述了国防建设和战争指导的关系问题。

《司马法》认为,政治的清明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战争的胜负,社稷的存亡,因此无论是指导战争还是建设国防,都首先要创造良好的政治条件,为军事行动的顺利展开提供充分的保证:“凡战,固众相利,治乱进止,服正成耻,约法省罚。”[91]这就是要做到团结军队,恩抚广大民众,开展政治教育,统一君臣上下的意志,激励军心士气以及严明法纪,省减刑罚,等等。《司马法》认为这一切正是从事军事斗争的最根本的前提,离开它们,就不可能谈论巩固国防,克敌制胜。

在拥有良好政治条件的前提下,《司马法》进一步具体阐述了克敌制胜、巩固国防的综合因素。一是要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开展平时经常性的训练与教育,积极网罗和任用各种专门军事人才:“定爵位,著功罪,收游士,申教诏,询厥众,求厥技。”[92]二是要把巩固国防与指导战争当作一个大系统来对待,处理好该系统内部的各种关系,落实具体的环节。《司马法》的作者把这种综合系统模式十分扼要地概括为“五虑”,即“顺天、阜财、怿众、利地、右兵”[93],意思是应通晓天文地理,发展繁荣经济,笼络广大人心,巧妙利用地形条件,改善提高武器装备水平。

至于“五虑”的基本内容,《司马法》也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说明:“顺天奉时,阜财因敌,怿众勉若。利地,守隘险阻。右兵,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94]意思是说,顺天应时,就是要了解和利用天候等自然条件;广殖资源,就是要善于利用敌方的资源财富;取悦人心,就是要努力顺应迎合广大民众的意志愿望;利用地形,就是指要占据狭隘险要的地形,夺取战场上的先机之利;重视兵器装备,就是要在作战中用弓矢御敌,用殳矛守阵,戈戟等武器掺杂配合使用,互为辅助,发挥最大的杀伤效能。

这些情况表明,《司马法》的国防建设思想除了优先突出政治前提之外,还包括了重视天时地利,发展经济实力,增强官兵之间的团结,提高武器装备水平等诸多内容。这中间有三个方面特别值得我们注意:一是主张“阜财”,强调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如何从事战备活动,即广集资财,发展生产,努力做到“众有有,因生美”[95],使民众富足,国力充实,从而为建设国防或必要时实施战争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是提倡“大军以固,多力以烦”“人习陈利”,[96]即建立起一支兵员充足而且战法熟练、能征惯战、强大无敌的军队,作为国防安全上的牢固支柱,以适应日趋激烈残酷的争霸兼并斗争的迫切需要,去最终夺取战争的胜利,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三是广“求厥技”,即通过各种途径大量收罗并起用具有专门军事技能的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以改善部队的整体素质,提高整支军队的战斗力。

总起来说,《司马法》的国防建设指导思想十分丰富和成熟,是适应时代要求的产物,深刻地揭示了战争与政治、经济、民众以及天时地利、军事装备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具有全面、辩证的特色,对于后世国防建设思想的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实践的成熟,都曾产生过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直至今天,其国防建设指导思想的总纲——“故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97],依然是不刊之论,被人们奉为圭臬。

其三,“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的治军思想。

治军理论是构成《司马法》整个兵学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相对比较系统和完善,其不少论述符合军队建设与管理训练的一般规律和特点,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同时,它的治军理论还具有鲜明的特色,即较多地反映了“礼乐文明”在治军领域中的突出价值,因此受到后人的高度重视。

《司马法》治军思想的重大价值之一,在于其指导思想以及体系构建是建立在把握军队建设自身特点的基础之上的。这方面最为显著的标志,是它一再强调的“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98]。这种治军思想一针见血地道出了治军的特殊要求与自身规律。换言之,这句军队管理教育的脍炙人口的至理名言,区分了治军与治国两者之间的重大差异,划清了彼此的界限。指出国家、朝廷的那一套礼仪规章不能搬用于军队之中,而军队的那一套法令章程以及处事方式同样也不能搬用来处理国家、朝廷的事务。《司马法》的作者认为,这是治军中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其看来,治军与治国各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在国言文而语温,在朝恭以逊,修己以待人,不召不至,不问不言,难进易退;在军抗而立,在行遂而果,介者不拜,兵车不式,城上不趋,危事不齿”[99]。

鉴于两者的差异,《司马法》进而强调,倘若将军队的那一套应用于处理国家、朝廷事务,那么民间礼让的风气就会废弛。一样的道理,如果把国家、朝廷上的礼仪规章制度移用于军队,那么军人尚武果决的精神也会被削弱:“军容入国,则民德废;国容入军,则民德弱。”[100]总而言之,治理国家应该崇尚礼义,治理军队则应讲求法制。礼与法两者互为表里,互为补充,各有其司,并行而不悖,“礼与法表里也,文与武左右也”[101]。正是基于“居国和,在军法,刃上察”这种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司马法》作为军事法典性质的兵学著作,根据治军的自身规律,提出了比较系统而且影响深远的治军理论及其方法措施。

《司马法》十分重视军事教育的作用,认为这是军队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也是战场上克敌制胜的强有力保障。为此它指出“故虽有明君,士不先教,不可用也”[102]。在具体的军事教育内容上,《司马法》反对烦琐冗杂,大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而主张做到简明扼要,切合实际,“教极省”,并积极提倡以“六德”,即“礼、仁、信、义、勇、智”来教育和培养部队,这就是它津津乐道的“六德以时合教”[103]。

《司马法》还用大量的篇幅来具体阐述治军立法的各种要则,指出申明军法、规定约束、严格赏罚为治理部队的关键所在。

第一,《司马法》把治军看成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历史时期有各自不同的特色,应该以发展变化的眼光来看待其形式上的差异性和实质上的同一性。夏代在朝堂上施行奖赏,这是为了勉励好人;商代在集市上公开施行诛戮,这是为了警醒坏人;周代在朝堂上施行奖赏,在集市上执行诛戮,这乃是为了劝勉君子,惊骇坏人。然而,三代君王鼓励人们去恶从善的精神实质却是完全一致的:“夏赏于朝,贵善也;殷戮于市,威不善也;周赏于朝,戮于市,劝君子惧小人也。三王彰其德一也。”[104]

第二,提倡严明赏罚,树立权威,令行而禁止。《司马法》认为“从命为士上赏,犯命为士上戮”,从而使得“德义不相逾,材技不相掩,勇力不相犯”[105];“正不行则事专,不服则法,不相信则一”[106]。尤其要能够做到坚决贯彻明耻教战的原则。“服正成耻,约法省罚”[107],以保证军队最大限度地发挥战斗力,达到“不令而行”,勇往直前,英勇杀敌,战胜攻取的目标。

第三,主张施行赏罚,申明军纪军法要把握合适的分寸,既不能软弱松弛,也不宜过火偏颇,同时还要贯彻及时准确的基本原则。《司马法》指出:“师多务威则民诎,少威则民不胜。”[108]意思是说,治军上过于威严,士气就会受到压抑;反之,如果治军缺乏威严,就难以指挥众将士去克敌制胜。所以,只有仁慈爱人,才能使众将士亲近拥戴自己;但是倘若只讲仁爱而不讲信义威严,那就反而会走向反面,祸及自身,“唯仁有亲,有仁无信,反败厥身”[109]。当然,宽严适度都必须以执法的及时与准确为前提条件,即所谓“赏不逾时”“罚不迁列”[110],从而做到“小罪乃杀”,以避免出现“小罪胜,大罪因”[111]的被动情况。

《司马法》高度重视对将帅队伍的培养建设,并着重强调加强将帅自身的道德品质修养。它认为将帅是军队的核心,但是这种核心地位需通过与广大士卒的沟通和配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军,身也;卒,支(肢)也;伍,指拇也。”[112]在《司马法》看来,真正优秀的将帅应该具备“仁、义、智、勇、信”五种美德,做到德才兼备,智勇双全。

同时,《司马法》还要求将帅做到“心中仁,行中义”[113],谦让谨慎,虚怀若谷,以身作则,洁身自好,身先士卒,成为普通士卒的表率,从而“敬则慊,率则服”[114],能够使部属心悦诚服,乐于为将帅效劳尽力,“说(悦)其心,效其力”[115]。《司马法》还主张将帅应该具备正确的荣辱观、得失观,在打胜仗的时候,要“与众分善”[116],共享荣誉;当战斗失利时,又要能够“取过在己”[117],主动承担责任。至于临阵作战之时,将帅更应善于准确判断、果断指挥,激励士气,冲锋在前。总之,将帅兴兵打仗要合乎正义,处世做事要把握时机,任用他人要施以恩惠,遇敌交锋必须镇静沉着,面对混乱必须从容不迫,在遇到危难的时候要“无忘其众”[118],和官兵们生死一体,荣辱与共。

特别值得注意和肯定的是,《司马法》主张将帅应该和广大士卒同样遵纪守法,不能搞特殊化,“使法在己曰专,与下畏法曰法”[119]。这是对“同罪异罚”等人治弊端的冲击和否定,不论在当时还是后世,都是有突出的进步意义的。

《司马法》的治军观符合军队建设与管理的规律和特点,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深受后人的重视。西汉名将周亚夫细柳营军门挡驾整肃军容的做法,就是借鉴《司马法》“国容不入军”的思想,这是我们理解“介者不拜,兵车不式”[120]等原则,并应用于治军实践的一个显著事例。

第四,“相为轻重”的作战指导思想。

与《孙子兵法》《六韬》等先秦其他兵书相比,《司马法》对于作战指导问题的论述相对较少,显然不是其重点之所在。然而作为一部著名的兵书,它对此也并不忽略。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在作战指导上,《司马法》提出了“相为轻重”[121]的重要作战原则,即如何在对敌作战中,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地部署和使用兵力,赢得优势,把握主动,夺取胜利。

《司马法》指出:“战,以力久,以气胜,以固久,以危胜。”[122]意思是说,用兵打仗,依靠力量强盛而持久,凭借士气高涨而取胜,依靠行阵坚固而持久,凭借经受考验而取胜。《司马法》明确认为,所谓战争就是敌对双方之间互相使用不同的兵力的生死较量,即“故战相为轻重”,所以必须要认真地“筹以轻重”[123]。至于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司马法》也作出了很好的回答,即在兵力的具体部署和使用上,要严格贯彻“以重行轻则战”的根本原则:“凡战,以轻行轻则危,以重行重则无功,以轻行重则败,以重行轻则战。”[124]意思是一般作战的规律,用自己的小部队去对付敌人的小部队就会有危险,用自己的大部队去对付敌人的大部队就难以取得成功,用自己的小部队去对付敌人的大部队就会导致悲惨的失败,用自己的大部队去对付敌人的小部队方可占据主动,才能够决战取胜。这实际上就是主张集中优势兵力,以强击弱,以多击寡,掌握主动,稳操胜券。

应该指出,《司马法》这一“相为轻重”,集中优势兵力对敌的观点,揭示了作战指导中的一条普遍规律,也是中国古代兵家的共识,并已为战争实践所一再证实。如,《孙子兵法》就主张“胜兵若以镒称铢”[125],提倡“并敌一向,千里杀将”[126]。《淮南子》更是用非常形象的比喻来说明这层道理:“夫五指之更弹,不若卷手之一挃;万人之更进,不如百人之俱至也。”[127]就是说,五个手指轮番敲打,不如握紧拳头狠命一击;一万人逐个轮番进攻,不如一百人同时出击。这恰好说明,真正优秀的兵书,对一些基本规律性的兵学认识往往是相通的。

《司马法》同时还指出,即使是以优势的兵力对付劣势之敌,也不能一次性投入己方的全部兵力,“重进勿尽,凡尽危”[128],意谓即便是兵力雄厚,优势明显,当实施进攻时也不要一次性投入全部的兵力,要知道力量用尽会带来不可预测的危险,而应当留有适当的机动性兵力(略当于现代战争中的战略预备队)以便应付各种突然的变化。这样,集中兵力就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

关于战略选择,《司马法》的观点和《孙子兵法》有相近之处,即推崇谋略,对单纯“伐兵”持一定的保留态度,“大善用本,其次用末”[129],然而它也认为“伐谋”与“伐兵”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不可一概而论,“执略守微,本末唯权,战也”[130]。这很显然是辩证平允的态度。

在作战指挥上,《司马法》积极提倡“智”“勇”“巧”三者的有机结合:“凡战,智也;斗,勇也;陈,巧也。”[131]即作战要重视谋略,运用智慧,战场拼搏厮杀要提倡勇敢献身的精神,布阵列势要讲求巧妙灵活,变化多端。要求作战指导者善于造就优势,争取主动,“用其所欲,行其所能,废其不欲不能,于敌反是”[132]。强调要使军队做到屯驻时注意兵器甲胄的放置,行军时注意队列的整齐,战场交锋时能注意进退有节,“舍谨甲兵,行慎行列,战谨进止”[133]。

《司马法》作战指导思想的核心精神之一,是明确主张用兵打仗要善于做到“视敌而举”“称众,因地,因敌令陈”[134],强调捕捉战机,随机变化,因敌而制胜,“因欲而事,蹈敌制地”[135],根据不同的情况变化尤其是敌情制定不同的战法。如,当兵力处于优势地位时,应该力求阵势严整,摆堂堂之阵向敌开战,包围敌人,轮番对其实施猛烈的打击。反之,如果以劣势兵力对付优势之敌,则不可轻举妄动,不可随意出击,而先需要保持自己阵脚稳定不乱,在此基础上,再采取内线作战的方式(“受裹”[136]),努力使战术运用灵活巧妙,变化无穷,从而实现克敌制胜的目的。

在因敌变化的用兵原则指导下,《司马法》进而积极提倡示形动敌,观察分析敌情,高屋建瓴,掌握全局,从容应付各种情况,乘隙蹈虚,出奇制胜,避实击虚,予以敌人凌厉而毁灭性的打击,正如《司马法》所言:“凡战,击其微静,避其强静;击其倦劳,避其闲窕;击其大惧,避其小惧。”[137]又曰:“众寡以观其变,进退以观其固,危而观其惧,静而观其怠,动而观其疑,袭而观其治。击其疑,加其卒,致其屈,袭其规。”[138]这些作战指导方法,与《孙子兵法》中所倡导的“策之而知得失之计,作之而知动静之理,形之而知死生之地,角之而知有余不足之处。故形兵之极,至于无形”[139]等手段,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关于战场的选择,《司马法》也有独到的见解,它提倡“背风,背高,右高,左险,历沛,历圮”[140]等一系列原则。在驻军或防御之时,主张一定要构成环形的态势,“兼舍环龟”[141],力求坚实稳固,在阵法的具体布置上,《司马法》的基本原则乃是“行惟疏,战惟密,兵惟杂”[142],即布列阵势的行列要相对疏散,接敌作战时的队形要相对密集,各种兵器要掺杂着配合使用。并认为方阵作战,关键在于作战指导者的匠心独运,举重若轻,“凡战,非陈之难,使人可陈难;非使可陈难,使人可用难;非知之难,行之难”[143]。毫无疑问,这是十分精辟而深刻的看法,反映出《司马法》作战指导理论的确已达到高度成熟的形态。

《司马法》还进一步指出,要确保作战指导进入高明的境界,收到最佳的效果,极为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能够在作战指挥方面做到“无复先术”[144],即不断地创新,不断地开拓,避免老一套的战法,防止墨守成规,胶柱鼓瑟。所有这些见解,无疑都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在中国兵学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都值得我们今天加以必要的总结和借鉴。

其五,“甲以重固,兵以轻胜”的军事技术观念。

古人或多或少都懂得“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145]这层道理,在军事上则是讲求器械之利,这无疑是正确的观点。因为人本身固然是战争中最活跃的因素,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可是武器装备在军事斗争诸条件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武器装备的优劣对于作战进程乃至胜负归属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有一些古代兵家比较重视武器装备的改良和运用问题。如,《管子》曾云:“凡兵有大论,必先论其器。”[146]其把“审器而识胜”提到重要的位置来认识,“备具胜之原”[147]。然而,受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特性的制约,兵学家在这方面的共识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众所周知,重道轻器,忽视科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点,这在军事领域同样有较明显的表现。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司马法》重视武器装备水平的提高,将其列为战争制胜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显得十分难能可贵了。

通观《司马法》全书,其关于武器装备问题的论述占有很大的篇幅,而所达到的广度与深度,在先秦时期诸多兵书中更是卓然不群,对此,我们理应足够重视。概括地说,《司马法》这方面论述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阐说武器装备在军事活动中的作用与地位。《司马法》充分认识到制造精良的武器装备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军队“以甲固,以兵胜”“甲以重固,兵以轻胜”[148]。其指出如果武器装备精良,往往可以使己方的实力由弱转强,“凡马车坚,甲兵利,轻乃重”[149]。反之,倘若战争指导者不讲求兵器锋利,不讲求盔甲坚韧,不讲求战车牢固,不讲求马匹优良,不致力于扩充军队,那就意味着没有真正懂得和掌握用兵作战的道理:“兵不告利,甲不告坚,车不告固,马不告良,众不自多,未获道。”[150]《司马法》特别强调,当发现敌人发明和使用新式兵器时,应该尽快地仿效制造,以保证自己与敌方在兵器装备方面保持必要的平衡:“见物与侔,是谓两之。”[151]

其次,讨论如何在作战中发挥武器装备的应有功能。《司马法》认为,在作战中要适当地配置各种兵器,为此,它提出了方阵作战中的武器配置运用原则,主张长、短、轻、重兵器掺杂混同配置和使用,以充分发挥其威力:“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则难犯,太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乱;太重则钝,钝则不济。”[152]指出各类兵器都有其不同的功用,不可替代,五种兵器有五种不同的用途,长兵器是用来掩护短兵器的,而短兵器则是用来弥补长兵器的不足。五种兵器轮番用于作战可以持久,一齐使用就能发挥出强大的威力,“凡五兵五当,长以卫短,短以救长。迭战则久,皆战则强”[153]。《司马法》中这些重视武器装备的制造和使用的相关论述,是从当时实战经验中提炼概括出来的,有强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古代有关人与武器关系问题探讨方面的精彩篇章,给后人以较大的启迪。

四、《司马法》的特色与地位

班固在《汉志》有云:“下及汤武受命,以师克乱而济百姓,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司马法》是其遗事也。”[154]宋代学者郑友贤也指出:“《司马法》以仁为本,孙武以诈立;《司马法》以义治之,孙武以利动;《司马法》以正,不获意则权,孙武以分合为变。”[155]这些论述都准确扼要地揭示了《司马法》其书在中国兵学发展史上的特殊地位和历史意义。

如果将《司马法》和《左传》《国语》《周礼》《逸周书》等先秦典籍参照,那么我们就可以很自然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司马法》所涉及的军礼军法内容、作战方式、军事制度以及战争观念等等,往往具有较长的时间跨度,为我们在今天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我国古代战争、兵学思想发展历史的嬗递轨迹提供了必要的依据。而其中最珍贵的是原“古者《司马兵法》”中所保留的西周及春秋前期的部分内容。换句话说,即《司马法》的重要学术价值,体现为它是我国现存兵书之中,反映春秋以前兵学思想、作战特点、军事制度实际情况最具体、最充分的兵学典籍,集中渗透着春秋中期之前的时代文化精神。

其一,早期战争观念及其特征的历史缩影。

西周时期所确立的古典礼乐文明,表现在军事领域中,就是以一整套“军礼”来指导、制约具体的军事活动。到了春秋时期,这种“军礼”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宗旨,已遇到了很大的冲击,这从子鱼、舅犯(即狐偃)等人对“军礼”的批评言辞中可窥一斑,如舅犯就曾表示:“繁礼君子,不厌忠信;战阵之间,不厌诈伪。”[156]但是就整个社会思潮大氛围考察,“军礼”的基本精神却依旧受到人们的尊重和奉行。我们从春秋争霸战争中遵从“军礼”原则的种种行为就能发现,《左传》《公羊传》中的相关论述和基本立场也能展现春秋中期以前战争的基本精神。在认识和把握春秋中期以前的时代精神后,我们再回头来分析《司马法》中有关西周及春秋早期兵学内容的具体论述,就能够对这一部分内容保存和弘扬三代“军礼”的思想倾向作出较为清楚的说明了。

关于从事战争的基本目的,“军礼”所主张的是征讨不义。《左传》云:“征伐以讨其不然。”[157]又曰:“凡君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158]《国语》亦言:“伐不祀,征不享。”[159]这些典籍内容表达的都是这一层意思。这在《司马法》那里,便是主张“兴甲兵以讨不义”。两者是完全相一致的。具体地说,只有当对方犯有“凭弱犯寡”“贼贤害民”“放弑其君”“犯令陵政”等九种严重罪行之时,才可以兴师征讨,“会之以发禁者九”[160]。而《周礼·夏官·大司马》中有关正邦国的“九伐之法”,所叙的内容与《司马法》也完全相同。

如果不得已而从事战争活动,就必须在军事行动中坚决贯彻“礼”“仁”一类的原则。《司马法》有“以礼为固,以仁为胜”的提法,而《左传》则言:“不待期而薄人于险,无勇也。”[161]这也是宗“礼”尚“义”的意思。郤至之所以在鄢陵之战后自我欣赏,“吾有三伐”,认为自己有三件可以值得夸耀的美德善行,就在于他曾做到“勇而有礼,反之以仁”这一点。正因为征伐归宗于“礼”“仁”,所以,“不加丧,不因凶”便成为展开对敌军事斗争的先决条件之一。考察《左传》,我们可知《司马法》这一主张并非空穴来风,无的放矢,而是于史可征的“军礼”原则。《左传》载:“三月,陈成公卒,楚人将伐陈,闻丧乃止。”[162]又曰:“晋士匄侵齐,及穀,闻丧而还,礼也。”[163]就是例证。

当进行正式的战场交锋之时,当时的“军礼”也有不少规范和基本精神,要求作战双方共同遵循。这方面《司马法》书中有相当翔实的记载,且经得起史实和有关文献记载的勘合。其云:“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164]宋襄公则说过:“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165]《司马法》又云:“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仁也。”亦曰:“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166]而这在宋襄公那里,则是“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167]。这不能简单地断定为是《司马法》或宋襄公迂腐愚蠢,而恰恰应该看作是他们对古“军礼”的申明和践行。因为《穀梁传》中就曾有“战不逐奔,诛不填服”[168]的说法。《淮南子》的总结恰如其分:“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为荣者,今之所以为辱也。”[169]所以,尽管在今天看来,这些论调显得十分迂腐可笑,但它毕竟是历史上存在过的陈迹,是了解古代兵学思想演变轨迹的重要依据。

“服而舍人”是古典“军礼”中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春秋中期以前的战争指导者,其从事战争所追求的是战而服诸侯的旨趣和境界。这就是说,战争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武力威慑或有限征伐的手段,树立自己的威信,迫使其他诸侯屈节归顺,臣服于自己,以达到秩序的建立或者维护。这个目标一旦达到,就立刻偃兵息武,停止军事行动,给予敌方以继续生存下去的机会。这在《左传》等先秦典籍中有充分的反映。《左传》言:“贰而执之,服而舍之,德莫厚焉,刑莫威焉。”[170]又云:“叛而不讨,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怀?”[171]亦称:“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二者立矣。”[172]说的都是这个意思。而《司马法》在这一问题上,同样透露了古典“军礼”的这项基本原则:“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173]

在“既诛有罪”,完成了战争的基本使命之后,《司马法》还提出了关于下一步行动的具体纲领与步骤:“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174]其实,这也并非《司马法》的发明创造,而仅仅是对古典“军礼”中的有关战争善后原则的具体记述与申明而已。参之以《左传》,亦信而有征。鲁昭公十三年(前529),楚国“平王即位,既封陈、蔡,而皆复之,礼也。隐大子之子庐归于蔡,礼也。悼大子之子吴归于陈,礼也”[175]。这段记载可以看作是对《司马法》上述那段言辞的有力注脚。孔子所谓“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176]的真切含义,也终于可以凭借《司马法》之言而昭白于今了。

其二,上古军制、战术的渊薮。

《司马法》一书中的有关论述,对春秋中期以前的军事训练、兴师程序、誓师仪式、献捷凯旋以及战术运用等各个方面的军事活动,都作出了详尽而如实的反映,这是其书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鲜明文化特色的又一个重要的标志。

在军事训练方面,《司马法》强调“士不先教,不可用也”[177]。考察其所载的军事训练的内容和方式,不外乎“春蒐秋狝”“诸侯春振旅,秋治兵”诸项。这正与《左传》《国语》《周礼·夏官·大司马》等古籍的记载相一致。《左传》言:“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178]《国语》亦说:“春以蒐振旅,秋以狝治兵。”[179]这种军事训练和演习,通常在农闲之时以田猎的方式进行。就如《诗经》所反映的那样,是“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180]。汉代著名经学家郑玄《笺》云:“其同者,君臣及民因习兵俱出田也。”[181]

而到了战国时期,上述“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的军事训练方式则被新型的以一教十、以十教百的训练方法所取代。《吴子》言:“用兵之法,教戒为先。一人学战,教成十人;十人学战,教成百人;百人学战,教成千人;千人学战,教成万人;万人学战,教成三军。”[182]另外,《六韬·犬韬·教战》《尉缭子·勒卒令》等兵书也有类似的记载。这种新的训练方式不再与“田猎”相结合,而成为一种经常性与正规化的训练制度了。它恰好从反面证实了《司马法》中所记述的某些军事训练制度具有早期性和原始性。

在兴师程序问题上,《司马法》的有关论述同样是对三代出军兴师制度的真实写照。《司马法》中有一段关于兴师程序的很具体的描述:“其有失命、乱常、背德、逆天之时,而危有功之君,遍告于诸侯,彰明有罪。乃告于皇天上帝日月星辰,祷于后土四海神祇山川冢社,乃造于先王。然后冢宰征师于诸侯曰:‘某国为不道,征之。以某年月日师至于某国,会天子正刑。’”[183]它的真实性也可以通过有关史籍而一一得到印证。如,《国语》记载“今宋人弑其君,罪莫大焉”,于是“乃使旁告于诸侯,治兵振旅,鸣钟鼓,以至于宋”[184]。由此可见,《司马法》所说的“冢宰征师于诸侯”云云,不是臆度杜撰之辞。而《周礼·太祝》郑玄《注》有一段文字除个别之处外,与上述《司马法》之言基本一致。在可能是较晚出的《礼记》中,也有“天子将出征……受命于祖,受成于学”[185]的说法。这表明,三代的兴师征伐程序已为先秦典籍所普遍记载,《司马法》同样没有例外。

至于战前军中誓师仪式及战后献俘奏捷等情况,《司马法》和其他先秦古籍也多有一致之处。如,《司马法》记述“凯旋”为“得意则恺歌,示喜也。偃伯灵台,答民之劳,示休也”[186];如果将它同《周礼·大司乐》中“王师大献,则令奏恺乐”[187]的记载对比甄核,就可以明显地发现两者所反映的早期战争活动形式与特点的一致性。

就战场纪律而言,《司马法》的有关论述也突出体现了早期军事活动的特色。《司马法》曰:“入罪人之地,无暴神祇,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188]这与其他古文献的记载非常接近。如,《费誓》即言:“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189]而《墨子》中所描述的战国初期那种“入其国家边境,芟刈其禾稼,斩其树木,堕其城郭,以湮其沟池,攘杀其牲辁,燔溃其祖庙,刭杀其万民,覆其老弱,迁其重器”[190]的残酷战争场景,与《司马法》上述文字相比较,则实在迥异其趣,可谓霄壤之别。

在作战方式方面,《司马法》中有“军旅以舒为主”的主张,讲求“徒不趋,车不驰,逐奔不逾列,是以不乱。军旅之固,不失行列之政,不绝人马之力,迟速不过诫命”[191]。其一再强调,“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192]。这些论述当视作春秋以前作战中战术运用特点的保存与概括。《牧誓》对当时的作战战术也有过类似的阐述:“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勖哉夫子!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193]即规定军队冲锋前进了一段短促距离之后,就必须停止进击以整顿作战基本队形,这正是早期笨拙的大方阵进攻作战的基本特点。这种进攻战术使得部队推进的速度相当迟缓,在早期的军事水平下,在正常条件下行军,一日开进的标准距离为一舍(30里),最高日行军速度以三舍为限。而战场追击,也只能是“逐奔不远”[194],至多不超过“百步”而已。《司马法》将这类上古战术原则较完整地记载下来,从而使得我们能够结合《左传》等典籍的相关史料,深入了解春秋中期以前军队的作战方式以及战术运用,这是很有价值的。这里我们还可以顺便谈谈《司马法》与《孙子兵法》的差异问题。如果说“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是《司马法》兵学思想的基本特色,那么班固在《汉志》中所说的“自春秋至于战国,出奇设伏,变诈之兵并作”[195]的战争现实,反映到春秋晚期的兵学理论建树上,便是《孙子兵法》的成书以及对长期军事实践活动的指导意义。这种时代特征上的重大差异性,不少后人是心领神会、洞若观火的。我们提到郑友贤《孙子遗说》便曾就《司马法》与《孙子兵法》的各自特点作过扼要的比较。其实,这两者间的区别又何止于郑友贤所扼要列举的几则。通过进一步的深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司马法》与《孙子兵法》在许多问题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甚至可以说不无对立。

在论述的侧重点上,《司马法》注重于申明军礼,论列军制;而《孙子兵法》则注重于探讨作战指导原则。在战争目的方面,《司马法》基于“军礼”的“仁义”特色,而将战争活动的宗旨归结为“讨不义”“会天子正刑”[196];而《孙子兵法》则明确提倡“伐大国”[197]。这种差别反映到战争善后问题处理上,便是《司马法》“又能舍服”“正复厥职”[198]做法与《孙子兵法》拔“其城”、隳“其国”[199]行为之间的截然对立。在作战方式和战术运用上,《司马法》主张“军旅以舒为主”,要求做到“徒不趋,车不驰”[200];而《孙子兵法》则是提倡“兵之情主速,乘人之不及,由不虞之道,攻其所不戒也”[201]。在后勤保障及执行战场纪律方面,《司马法》主张“入罪人之地……无取六畜、禾黍、器械”[202];而《孙子兵法》则明确主张“因粮于敌”[203],鼓吹“掠于饶野”[204]“掠乡分众”[205]。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要而言之,就是在《司马法》与《孙子兵法》之间,似乎真的存在着一条较难逾越的时代鸿沟。

总之,《司马法》一书集中体现了春秋中期以前战争的规模、形式及特点,反映了早期兵学思想的基本内涵与主要性质,因此,说它为上古军制、战术的渊薮恰如其分,毫无疑义,《司马法》乃是我们今天认识整个古代兵学思想逻辑嬗递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其三,绵延不绝的影响。

《李卫公问对》中有一段话非常值得我们引起注意:“今世所传兵家者流,又分权谋、形势、阴阳、技巧四种,皆出《司马法》也。”[206]这实际上揭示了《司马法》一书在中国兵学发展史上的特殊地位,即它是中国兵学文化总源头,亦是先秦兵学思想发展史上的一座丰碑。只有从这个角度去考察《司马法》的历史影响,才能真正说明历史的本相。概略地说,《司马法》对后世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马法》是《孙子兵法》的重要思想来源。这一信息是由唐代李善《文选注》有关引文资料所透露的。它表明,《孙子兵法》之成书,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古代王者司马兵法”的具体继承和扬弃,这不仅仅体现为对其兵学原则的全面归纳和总结,而且也反映为文字语言的广泛袭用转引,《孙子兵法》中所谓“兵法曰”“法曰”等内容,许多是“司马法”基本条文的载录摘抄。

第二,秦汉以降,《司马法》始终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其基本原则和重要言辞常常为学者所征引,被列为《武经七书》之一,长期享有权威兵学著作的崇高声誉。

西汉时期,人们对《司马法》的评价就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司马迁赞誉它是“闳廓深远,虽三代征伐,未能竟其义,如其文也”[207]。汉代官方对其书也非常重视,汉武帝时期,“置尚武之官,以《司马兵法》选,位秩比博士,讲司马之典,简蒐狩之事”[208]。有研究者更认为,西汉初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209],实际上都包括了对《司马法》的因袭和补充。《汉军法》的内容,基本上未出《司马法》的范围,可以说《汉军法》是本之以《司马法》的。[210]汉人引《司马法》议论兵学问题,讨论军事问题的现象更不鲜见。如,主父偃曾以《司马法》“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汉书》作“天下虽平”[211]),忘战必危”为依据,上书汉武帝,痛陈远伐匈奴之弊。其他如,《汉书·胡建传》载武帝之“制诰”、《陈汤传》载元帝时刘向上疏、《辛庆忌传》载成帝时何武上疏、《说苑·指武》和《吕氏春秋·论威》高诱注、《周礼》郑玄注、徐幹《中论·赏罚》等等,亦均引《司马法》文,可见《司马法》在当时的普及和广被引用。

魏晋至隋唐时期,曹操、杜预、贾公彦、杜佑、杜牧、李世民、李靖等经学家、史学家、兵学家、军事家、文学家,都曾以《司马法》为重要文献资料而加以征引,考证上古军制,并引为自己讨论兵学问题的立说依据。其中李靖等人对《司马法》尤为熟悉,推崇备至。另外,当时的政书、类书如《群书治要》等,所引《司马法》文尝加注解,可知《司马法》在隋唐时期不仅为论兵者所常用,并且还有注释本通行于世。

在宋代,《司马法》的地位愈益提高,其影响亦愈益扩大,其中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在北宋神宗元丰年间,它和《孙子》《六韬》等一起,被列入《武经七书》,正式颁行于武学,成为官方选定的武学教科书。

《武经七书》是宋代官方校刊颁行的兵法丛书,也是中国古代第一部兵学教科书。宋代统治者有憾于国势衰弱、边患迭至的被动局面,注重于对兵法理论的研究和总结,希望以此振足军势,光大国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宋神宗于熙宁五年(1072)六月,继宋仁宗重新开设“武学”(军事学校)。为了适应“武学”教学和军事训练的需要,元丰三年(1080)四月,宋神宗诏命国子监司业朱服等人从当时流行的200多种兵书中选定了7部,“诏校定《孙子》《吴子》《六韬》《司马法》《三略》《尉缭子》《李靖问对》等书,镂版行之”[212]。校定后的兵书共25卷,于元丰年间(1078—1085)正式刊行,称为《武经七书》,用来考选武举和教学,成为当时将校必读之书。《司马法》入选《武经七书》是当时学者士人独具慧眼、精当选择的结果,人们看中它,就是因为它的特殊价值,它在兵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式的意义。而《司马法》入选《武经七书》,又使它具有了武学经典的身份,这对于其更广泛地得到流传,产生影响,实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司马法》为当时的《武经总要》《百战奇法》等兵书以及《太平御览》等类书所大量征引,就是这方面的有力证据。

元明清时期,《司马法》依然受到高度的推崇。当时,不仅朝廷官刻《司马法》,而且民间也大量刻印,为之作注者亦不在少数。从而形成各种各样的版本达五六十种之多,注本则多达30余种。另外,还有一个文化现象也值得重视,即当时不仅武人推崇《司马法》,而且为数不少的文人学者也对《司马法》产生很大的兴趣。如,明代的著名学者归有光、李贽、杨慎等人都研究过《司马法》,并对它作出过自己独到的评价。清代的一些大学者如秦蕙田、黄以周、孙诒让等更从研究古代礼制的角度探讨《司马法》,为其书研究开辟了新的蹊径,使之呈现出新的面貌,取得了新的成绩。

《司马法》还先后流传到日本、法国等国家,仅日刊本《司马法》白文以及各种注本就达30余种。这些情况表明,《司马法》和《孙子兵法》等其他著名兵书一样,也在中外文化交流中起到了友好使者的作用,作为全人类的宝贵文化遗产,它的价值将是永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