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法丧服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 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周初宗法虽不可考，其见于七十子后学所述者，则《丧服小记》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大传》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是故有继别之大宗，有继高祖之宗，有继曾祖之宗，有继祖之宗，有继祢之宗，是为五宗。其所宗者皆嫡也，宗之者皆庶也。此制为大夫以下设，而不上及天子诸侯。”郑康成于《丧服小记》注曰：“别子，诸侯之庶子，别为后世为始祖者也；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也。”又于《大传》注曰：“公子不得宗君。”是天子诸侯虽本世嫡，于事实当统无数之大宗，然以尊故，无宗名。其庶子不得祢先君，又不得宗今君，故自为别子，而其子乃为继别之大宗。言礼者嫌别子之世近于无宗也，故《大传》说之曰：“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适者。”《注》曰：“公子不得宗君，君命嫡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此传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也。 [2]又若无适昆弟，则使庶昆弟一人为之宗，而诸庶兄弟事之如小宗，此传所谓有小宗而无大宗也。”《大传》此说，颇与《小记》及其自说违异。盖宗必有所继，我之所以宗之者，以其继别若继高祖以下故也，君之嫡昆弟、庶昆弟皆不得继先君，又何所据以为众兄弟之宗乎？或云：立此宗子者，所以合族也。若然，则所合者一公之子耳；至此公之子与先公之子若孙间，仍无合之之道。是大夫士以下皆有族；而天子诸侯之子，于其族曾祖父母、从祖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以下服之所及者，乃无缀属之法，是非先王教人亲亲之意也。故由尊之统言，则天子诸侯绝宗，王子公子无宗可也；由亲之统言，则天子诸侯之子，身为别子而其后世为大宗者，无不奉天子诸侯以为最大之大宗，将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实则仍在也。故《大传》曰：“君有合族之道。”其在《诗?小雅》之《常棣序》曰：“燕兄弟也。”其诗曰：“傧尔笾豆，饮酒之饫，兄弟既具，和乐且孺。”《大雅》之《行苇序》曰：“周家能内睦九族也。”其诗曰：“戚戚兄弟，莫通具尔，或肆之筵，或授之几 。”是即《周礼?大宗伯》所谓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者，是天子之收族也。《文王世子》曰：“公与族人燕则以齿。”又曰：“公与族人燕，则异姓为宾。”是诸侯之收族也。夫收族者，大宗之事也。又在《小雅》之《楚茨》曰：“诸父兄弟，备言燕私。”此言天子诸侯祭毕而与族人燕也。《尚书大传》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终日。大宗已侍于宾奠，然后燕私。燕私者何也？祭已而与族人饮也。”是祭毕而燕族人者，亦大宗之事也。是故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笃公刘》之诗曰：“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传》曰：“为之君，为之大宗也。”《板》之诗曰：“大宗维翰。”《传》曰：“王者，天下之大宗。”又曰；“宗子维城。”《笺》曰：“王者之嫡子，谓之宗子。”是礼家之大宗限于大夫以下者，诗人直以称天子诸侯。惟在天子诸侯，则宗统与君统合，故不必以宗名。大夫、士以下皆以贤才进，不必是嫡子，故宗法乃成一独立之统系。是以丧服有为宗子及其母、妻之服皆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曾孙为曾祖父母之服同。适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于宗子之家；子弟犹归器，祭则具二牲，献其贤者于宗子，夫妇皆齐而宗敬焉，终事而敢私祭，是故大夫以下，君统之外复戴宗统，此由嫡庶之制自然而生者也。

其次则为丧服之制。丧服之大纲四：曰“亲亲”，曰“尊尊”，曰“长长”，曰“男女有别”。无嫡庶，则有亲而无尊，有恩而无义，而丧服之统紊矣。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统系，其不能如周礼服之完密，则可断也。丧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如父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母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中殇，无服。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小功。适妇，大功；庶妇，小功。适孙，期；庶孙，小功。大夫为嫡孙为士者，期；庶孙，小功。出妻之子为母，期。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大夫之适子为妻，期；庶子为妻，小功。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期；为庶昆弟，大功；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昆弟之长殇，小功。为适昆弟之下殇，小功；为庶昆弟之下殇，无服。女子子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期；为众昆弟，大功。凡此皆出于嫡庶之制。无嫡庶之世，其不适用此制明矣。又无嫡庶则无宗法，故为宗子与宗子之母妻之服无所施。无嫡庶，无宗法，则无为人后者，故为人后者为其所后及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无所用。故《丧服》一篇，其条理至精密纤悉者，乃出于嫡庶之制即行以后，自殷以前，决不能有此制度也。

为人后者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商人诸帝，以弟继兄者，但后其父而不后其兄，故称其所继者仍曰兄甲、兄乙；既不为之子，斯亦不得云为之后矣。又商之诸帝，有专祭其所自出之帝，而不及非所自出者。《卜辞》有一条曰：“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祖丁，牛一，羊一。”（《殷虚书契后编》卷上第五页，及拙撰《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继考》）其于大甲、大庚之间不数沃丁，是大庚但后其父大甲，而不为其兄沃丁后也。中丁、祖乙之间不数外壬、河亶甲，是祖乙但后其父中丁，而不为其兄外壬、河亶甲后也。又一条曰：“囗祖乙（小乙）、祖丁（武丁）、祖甲、康祖丁（庚丁）、武乙衣。”（《书契后编》卷上，第二十页，并拙撰《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于祖甲前不数祖庚，康祖丁前不数廪辛，是亦祖甲本不后其兄祖庚，庚丁不后其兄廪辛，故后世之帝，于合祭之一种中乃废其祀（其特祭仍不废）。是商无为后者为之子之制也。周则兄弟之相继者，非为其父后而实为所继之兄弟后。以春秋时之制言之，《春秋经》文二年书“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公羊传》曰：“讥何？讥尔逆祀也。其逆祀奈何？先祢而后祖也。”夫僖本闵兄，而《传》乃为闵为祖，僖为祢，是僖公以兄为弟闵公后，即为闵公子也。又《经》于成十五年书“三月乙己，仲婴齐卒。”《传》曰：“仲婴齐者，公孙婴齐也。公孙婴齐则曷为谓之仲婴齐？为兄后也。为兄后则曷为谓之仲婴齐？为人后者为之子也。为人后者为之子，则其称‘仲’何？孙以王父字为氏也。然则婴齐孰后？后归父也。”夫婴齐为归父弟，以为归父后，故祖其父仲遂而以其字为氏，是春秋时为人后者无不即为其子。此事于周初虽无可考，然由嫡庶之制推之，固当如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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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嫡庶，就分出了大宗、小宗。大宗、小宗尊卑有别，就有了绵密的丧服之制。尊卑有别，又反过来产生，「为人后者为之子」。这些殷商都是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