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祭法

嫡庶者，尊尊之统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术，其效及于政治者，则为天位之前定，同姓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严。然周之制度，亦有用亲亲之统者，则祭法是已。商人祭法，见于《卜辞》所纪者，至为繁复。自帝喾以下，至于先公先王先妣，皆有专祭；祭各以其名之日，无亲疏远迩之殊也。先公先王之昆弟，在位者与不在位者祀典略同，无尊卑之差也。其合祭也，则或是上甲至于大甲九世，或自上甲至于武乙二十世，或自大丁至于祖丁八世，或自大庚至于中丁三世，或自帝甲至于祖丁二世，或自小乙至于武乙五世，或自武丁至于武乙四世，又数言自上甲至于多后衣。此于卜辞屡见，必非周人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大祭，是无毁庙之制也。虽《吕览》引《商书》言“五世之庙，可以观怪”，而卜辞所纪事实，乃全不与之合，是殷人祭其先无定制也 。周人祭法，《诗》、《书》、《礼经》皆无明文。据礼家言，乃有七庙、四庙之说。此虽不可视为宗周旧制，然礼家所言庙制，必已萌芽于周初，固无可疑也。古人言周制尚文者，盖兼综数义而不专主一义之谓。商人继统之法，不合尊尊之义，其祭法又无远迩尊卑之分，则于亲亲、尊尊二义，皆无当也。周人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此其所以为文也。说庙制者，有七庙、四庙以殊，然其实不异。《王制》、《礼器》、《祭法》、《春秋谷梁传》皆言天子七庙、诸侯五；《曾子问》言“当七庙五庙无虚主”；《荀子?礼论》篇亦言“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惟《丧服小记》独言“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郑注：“高祖以下也，与始祖而五也。”如郑说，是四庙实五庙也。《汉书?韦玄成传》：“玄成等奏：《祭义》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为立庙，亲尽也；立亲庙四，亲亲也；亲尽而迭毁，亲疏之杀，示有终。周之所以七庙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庙不毁，与亲朝四而七。”《公羊宣六年传》何注云：“礼，天子诸侯立五庙。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后稷、文、武庙，至于子孙，自高祖以下而七庙。”《王制》郑注亦云：“七者，太祖及文、武之祧，与亲庙四。”则周之七庙，仍不外四庙之制。刘歆独引《王制》说之曰：“天子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数者也。宗不在此数中，宗变也。”是谓七庙之中，不数文、武，则有亲庙六。以礼意言之，刘说非也。盖礼有尊之统，有亲之统。以尊之统言之，祖愈远而愈尊，则如殷人之制，遍祀先公先王可也。庙之有制也，出于亲之统；由亲之统言之，则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亲，上不过高祖，下不过玄孙，故宗法服术皆以五为节。丧服有曾祖父母服而无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过齐衰三月。若夫玄孙之生，殆未有及见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过袒免而止，此亲亲之界也。过是，则亲属竭矣，故遂无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礼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庙之说也。刘歆又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此丧事尊卑之序也，与庙数相应。”《春秋左氏传》曰：“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自上以下，降杀以两，礼也。”虽然，言岂一端而已。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无贵贱一者。车服之节，殡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至于亲亲之事，则贵贱无以异。以三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为九，虽天子不能过也。既有不毁之庙以存尊统，复有四亲庙以存亲统，此周礼之至文者也。宗周之初，虽无四庙明文，然祭之一种限于四世，则有据矣。《逸周书?世俘解》：“王克殷，格于庙。王烈祖自大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此太伯、虞公、邑考与三王并升，犹用殷礼，然所祀者四世也。《中庸》言“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于先公之中追王二代，与文、武而四，则成王、周公时庙数虽不必限于四王，然追王者与不追王者之祭，固当有别矣。《书?顾命》所设几筵，乃成王崩，召公摄成王册命康王时依神之席，（见拙撰《周书顾命考》及《顾命后考》）而其席则牖间、西序、东序与西夹凡四，此亦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设。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庙，其于高祖以下，固与他先公不同。其后遂为四亲庙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为七庙。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庙、四庙者，七十子后学之说也；周初制度，自当在此二者间。虽不敢以七十子后学之说上拟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遍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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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庙、四庙者，七十子后学之说也；周初制度，自当在此二者间。」「太伯、虞公、邑考与三王并升，犹用殷礼」，「于先公之中追王二代，与文、武而四，则成王、周公时庙数虽不必限于四王」。

殷商遍祀，周却自我限缩在七庙、四庙，这恐怕是借鉴殷商败亡的缘故。纣王酒池肉林、虿盆、炮烙，皆是献祭的仪式。